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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文章字数:723
  本报讯(记者 陈波)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兜底脱贫整改工作水平,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负担,我市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单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
  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原则上,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总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照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新的医疗救助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即2017年4月1日后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均按照新标准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