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开展资产收益扶贫
文章字数:1131
本报讯(特约记者 朱恢军)近期,柞水县充分发挥集体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在脱贫帮扶中的最大效益,以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新路径,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增强贫困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柞水县从2017年起,在全县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贫困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集体和贫困户利益的双赢、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据悉,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等;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财政资金(不含补贴类、救灾救济类资金)投入到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包括机电灌泵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大棚、农村供水工程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滩涂、荒地、水面、林木、房屋等,以及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贫困户自有资产是指贫困户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资金(物)等。
资产收益扶贫可以采取将资产量化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具体根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资产情况,协商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村(组)集体及贫困户持有的股份;持股成员应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共同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除参股经营方式外,可由村(组)集体独立经营,也可通过发包、租赁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运营公司等实现资产增值。
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将资产收益量化给村(组)集体和贫困户(贫困户稳定脱贫后自动退出,退出的股份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按一定比例设立优先股,将资产收益量化给贫困户;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归村(组)集体,扣除一部分运营费用后,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可用于扶持贫困户;贫困户以自有资产入股到经营主体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享有经营主体股份分红。
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承担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柞水县从2017年起,在全县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贫困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集体和贫困户利益的双赢、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据悉,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等;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财政资金(不含补贴类、救灾救济类资金)投入到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包括机电灌泵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大棚、农村供水工程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滩涂、荒地、水面、林木、房屋等,以及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贫困户自有资产是指贫困户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资金(物)等。
资产收益扶贫可以采取将资产量化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具体根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资产情况,协商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村(组)集体及贫困户持有的股份;持股成员应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共同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除参股经营方式外,可由村(组)集体独立经营,也可通过发包、租赁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运营公司等实现资产增值。
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将资产收益量化给村(组)集体和贫困户(贫困户稳定脱贫后自动退出,退出的股份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按一定比例设立优先股,将资产收益量化给贫困户;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归村(组)集体,扣除一部分运营费用后,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可用于扶持贫困户;贫困户以自有资产入股到经营主体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享有经营主体股份分红。
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承担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