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上出台扶持奖励办法加快服务业发展
文章字数:864
本报讯(特约记者 周烨明)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将通过培育壮大市场经营主体、鼓励服务企业品牌创建、引导商户集中经营管理等措施,壮大服务业主体,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县区及商丹园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健全资金正常增长机制,年度结转(预支)滚动使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纳入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在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相关人员,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补助和贴息。
暂行办法提出,对在我市注册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陕西省著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企业,首次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各类品牌汽车在商洛每新设立1家4S店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加大对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现代金融、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全域旅游、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融资租赁、众创众筹、中介服务、体育健身、会展经济等新兴服务业的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至50万元,或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外500强企业在商洛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由各县区、商丹园区策划建设的服务业聚集区,且建设总投资在2亿元规模以上的,对供水、供电、道路、孵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际建设投资给予县区政府、商丹园区5%的投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电商、快递、供销与商场、超市等各类镇村级服务站点整合运营,对打通“最后一公里”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综合性服务站点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该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9日。
根据暂行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县区及商丹园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健全资金正常增长机制,年度结转(预支)滚动使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纳入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在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相关人员,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补助和贴息。
暂行办法提出,对在我市注册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陕西省著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企业,首次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各类品牌汽车在商洛每新设立1家4S店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加大对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现代金融、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全域旅游、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融资租赁、众创众筹、中介服务、体育健身、会展经济等新兴服务业的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落地项目,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至50万元,或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外500强企业在商洛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由各县区、商丹园区策划建设的服务业聚集区,且建设总投资在2亿元规模以上的,对供水、供电、道路、孵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际建设投资给予县区政府、商丹园区5%的投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电商、快递、供销与商场、超市等各类镇村级服务站点整合运营,对打通“最后一公里”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综合性服务站点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该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