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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走出城乡低保“十大误区”
文章字数:1096
  误区三:“有人说,我们村(社区)自然条件差,困难群众多,应该多分些低保指标。”
  分低保指标,是过去一些地方错误的做法。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只要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都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低保。也就是说,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75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50元(含)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都不会下达低保保障人数的指标。说有指标限制,是有些地方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懂政策,图省事而搪塞百姓的一种错误的说法,也是懒政的表现。一直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始终坚持按标施保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误区四:“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丢人的事情;有些人认为,吃低保是有本事的表现。”
  城乡低保是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管理、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低保,这毫不丢人;如果是靠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托关系、行贿,甚至采取无理取闹、威胁等手段骗取、索取低保,不仅会受到群众的唾弃和社会的鄙视,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不是什么有本事的表现。
  误区五:“一些老百姓认为,能不能吃低保,是由村长、镇长说了算。”
  在农村,有时听到个别老百姓议论:“我没有巴结过村(社区)干部,镇(办)政府里面又没有关系,所以就享受不上低保。”或者说:“村长不给我吃低保。”“镇长不给我吃低保。”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的办理过程中,起到的只是协助镇(办)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干部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镇(办)政府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的责任主体。镇(办)政府开展入户调查要达到100%,召开的民主评议会应由镇(办)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镇(办)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镇长在内,都无权决定谁能享受低保。县(区)民政局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县(区)民政局在审核完镇(办)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进行30%的入户抽查后,才能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是需要重新组织核查的,县(区)民政局还要安排镇(办)政府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参与复核调查。所以说,能否享受低保并不是由村(社区)、镇(办)政府、县(区)民政局的某个人说了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