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章字数:3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属和省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落实我省“三项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分管工作领域出现较大规模或有异常行为的集体上访以及赴省以上越级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和劝返接回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或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是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督促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指导或包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重要来信来访材料,有关负责同志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办理时限,并督促和跟踪办理结果。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重大活动、重点时期、敏感节点或突发紧急情况应适时开展督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四)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不重视、不落实,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调处不力,导致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六)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查处或查处流于形式、久拖不决、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访、重信、重投或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本地、本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群体的稳控措施不落实,致使长期在京或省委、省政府缠访、闹访,造成极端事件和严重影响的;
(十)对发生群众进京或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未按要求时限劝返接回、应到场处置而未到场或接回后化解稳控措施不力,导致上访群众滞留、倒流、返流,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领导干部不落实定期接待群众制度,不处理群众来信,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一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受诫勉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并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重点管理的县(市、区),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推动重点信访工作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在处置信访突发情况、群体性上访过程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三)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中,因勇于尝试,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在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敢于执法、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章 追责实施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原则,由各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按管辖权,应由下级党委、政府和所属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而未予追究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追究相关领导失职责任的建议。
符合容错情形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信访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免责或减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属和省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落实我省“三项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分管工作领域出现较大规模或有异常行为的集体上访以及赴省以上越级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和劝返接回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或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是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督促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指导或包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重要来信来访材料,有关负责同志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办理时限,并督促和跟踪办理结果。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重大活动、重点时期、敏感节点或突发紧急情况应适时开展督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四)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不重视、不落实,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调处不力,导致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六)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查处或查处流于形式、久拖不决、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访、重信、重投或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本地、本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群体的稳控措施不落实,致使长期在京或省委、省政府缠访、闹访,造成极端事件和严重影响的;
(十)对发生群众进京或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未按要求时限劝返接回、应到场处置而未到场或接回后化解稳控措施不力,导致上访群众滞留、倒流、返流,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领导干部不落实定期接待群众制度,不处理群众来信,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一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受诫勉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并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重点管理的县(市、区),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推动重点信访工作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在处置信访突发情况、群体性上访过程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三)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解决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中,因勇于尝试,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在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敢于执法、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章 追责实施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原则,由各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按管辖权,应由下级党委、政府和所属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而未予追究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追究相关领导失职责任的建议。
符合容错情形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信访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免责或减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