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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五)
文章字数:847
  7、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是指: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比库(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厅(或称吴巴塞)、帕萨米厅、帕祜巴、帕松列尚卡拉扎(僧王);道教的全真、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等;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等。
  8、我国清真寺的建筑风格应当把握那些原则?
  (一)要坚持中国化方向。要以“中国化”为重点,深入研究中国清真寺建筑风格和元素,既体现传统,又兼顾时代特点,使之全面体现中华文化精神。
  (二)要讲究节约实用。依据伊斯兰教的精神,清真寺建筑在保证基本建筑设施的前提下,不宜增建无实际功能的建筑内容。
  (三)要注意宗教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有机结合。建筑风格即可以是宫殿式,可以是庭院式,或是现代建筑,不断充实中国元素和文化内涵。
  (四)要坚持底线思维。要避免刻意模仿外国清真寺建筑模式行为,不要将清真寺建设与旅游产业挂钩,更不宜将清真寺建成旅游景点。
  (五)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城镇化总体规划布局和社会和谐发展协调一致,征求周边各民族群众意见,严禁违反规划、乱拆滥建。
  9、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规范管理措施是什么?
  (一)在华外国人拟在我省设立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五大宗教以外的或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宗教局提出设立申请,省宗教局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做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
  (二)五大宗教以内的或市以下宗教团体提出设立申请的,由拟设立临时地点所在的市级宗教团体向市(区)宗教工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区)宗教工作部门自收到设立申请30日内,在征求临时地点所在县(区)宗教工作部门和县级宗教团体意见的基础上,拟同意设立的,做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不同意设立的,书面告知不同意设立的具体原因。(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