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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文章字数:263
  本报讯(李月静)为有效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470元/人/年,其中A档救助标准提高到289元/人/月、B档救助标准提高到245元/人/月、C档救助标准提高到130元/人/月。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49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合理安排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抓紧做好提标工作,同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