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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市场体系建设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文章字数:508
  本报讯(记者吉文艳)《商洛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出台。该《实施方案》共有18条具体审查标准,审查对象主要是我市的政策制定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商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则不得出台。审查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
  对于审查标准的设立,《实施方案》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方面,界定了18条具体审查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据了解,随着该《实施方案》的正式出台,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将陆续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自行清理,对一些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等壁垒性保护政策,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