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
文章字数:117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要健全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这对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
就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而言,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身兼数职”造成“角色错位”。部分纪检组长长期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或纯粹担当驻在部门副职角色,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双重管理”造成“履职尴尬”。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但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后勤保障都在驻在单位,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测评都由驻在部门干部参加,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前途受派驻单位决定因素较大,导致从严履职顾虑较多。三是“分门把守”造成力量分散。从机构设置情况看,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一对一”式设置,部分纪检组长期处于“光杆司令”境地,难以正常开展执纪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是机制不顺致使监督乏力。部分单位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对“三重一大”等决策议事程序执行不到位,或者是该监督的不让知道,不需要监督的议事会议却让“陪坐”,由此陷入尴尬境地:融不进去,难以监督,融入其中,无法监督。
对此建议:一是探索创新归口设置、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加快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一对多归口设置”“大纪检组”的模式,将分设在各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进行整合,在面上分行业设置若干派驻机构,对项目、资金比较集中的重点权力部门、经济部门,继续实行现行体制,并适当增加编制,加强力量。派驻机构人、财、物由上级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管理。这样既能改变纪检组因管理不顺造成的职责定位不准、难以有效监督的问题,也形成了十指握拳、重点监督的良好格局。
二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在暂未实行归口设置、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将派驻机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后勤保障、管理考核等与派驻单位剥离,淡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强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派驻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只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检组长在驻在部门干部管理考核中廉政鉴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其权威。
三是健全派驻机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修改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机制,建立纪检组定期巡查、抽查制度,定期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积极探索纪检组定期约谈部门重要岗位负责人制度,深入了解权力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移交案件线索。
四是强化考核奖惩,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派驻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扩大案件查办、监督检查责任的考核比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提升其履职积极性。
就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而言,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身兼数职”造成“角色错位”。部分纪检组长长期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或纯粹担当驻在部门副职角色,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双重管理”造成“履职尴尬”。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但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后勤保障都在驻在单位,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测评都由驻在部门干部参加,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前途受派驻单位决定因素较大,导致从严履职顾虑较多。三是“分门把守”造成力量分散。从机构设置情况看,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一对一”式设置,部分纪检组长期处于“光杆司令”境地,难以正常开展执纪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是机制不顺致使监督乏力。部分单位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对“三重一大”等决策议事程序执行不到位,或者是该监督的不让知道,不需要监督的议事会议却让“陪坐”,由此陷入尴尬境地:融不进去,难以监督,融入其中,无法监督。
对此建议:一是探索创新归口设置、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加快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一对多归口设置”“大纪检组”的模式,将分设在各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编制进行整合,在面上分行业设置若干派驻机构,对项目、资金比较集中的重点权力部门、经济部门,继续实行现行体制,并适当增加编制,加强力量。派驻机构人、财、物由上级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管理。这样既能改变纪检组因管理不顺造成的职责定位不准、难以有效监督的问题,也形成了十指握拳、重点监督的良好格局。
二是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在暂未实行归口设置、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将派驻机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后勤保障、管理考核等与派驻单位剥离,淡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强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派驻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只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检组长在驻在部门干部管理考核中廉政鉴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其权威。
三是健全派驻机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修改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机制,建立纪检组定期巡查、抽查制度,定期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积极探索纪检组定期约谈部门重要岗位负责人制度,深入了解权力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移交案件线索。
四是强化考核奖惩,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派驻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扩大案件查办、监督检查责任的考核比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提升其履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