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
文章字数:580
本报讯(周波记者董楠)1月1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年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并安排部署全市法院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罪百日执行专项行动。
为了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两级法院将开展为期100天的打击拒执罪百日执行专项行动,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十二种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在坚持公诉为主的同时,积极做好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30日内,既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作出书面结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符合自诉案件审理规定的,必须立案审理。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集中学习阶段,对《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学习,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专项行动集中开展阶段,重点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十二种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持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选择一批典型案件,从快判处,起到震慑老赖的作用;总结验收阶段,两级法院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市、县两级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为了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两级法院将开展为期100天的打击拒执罪百日执行专项行动,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十二种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在坚持公诉为主的同时,积极做好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30日内,既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作出书面结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符合自诉案件审理规定的,必须立案审理。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集中学习阶段,对《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学习,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专项行动集中开展阶段,重点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十二种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持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选择一批典型案件,从快判处,起到震慑老赖的作用;总结验收阶段,两级法院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市、县两级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