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文章字数:641
本报讯(夏欣健)为了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实施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将被市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市人社部门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信息还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将被市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市人社部门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信息还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