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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2018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问答(一)
文章字数:1029
  一、低保的分类施保指什么?
  答:分类施保指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八类特困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二、如何界定低保家庭中的八类特困人员?
  答:(一)、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三)、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四)、重度残疾人指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0.3)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以及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含)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五)、重病患者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六)、单亲未成年人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七)、哺乳期妇女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即一年时间;
  (八)、义务教育阶段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制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三、目前我市分类施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规定的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
  (五)、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六)、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
  (七)、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低保金不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增发比例最高一项补助,不得累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