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助力精准脱贫
文章字数:909
本报讯(罗晨殷)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联合印发《商洛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支持帮助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避免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保费。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从2018年1月起,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85元的标准。今后,市上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及养老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性医保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在工伤保险方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注重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将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在生育保险方面,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保费。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从2018年1月起,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85元的标准。今后,市上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及养老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性医保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在工伤保险方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注重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将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在生育保险方面,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