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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推进公益诉讼 守护秦岭生态
我市办理首例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文章字数:2859



  文/图 见习记者 张雯靓 通讯员 汪红娟
  编者按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6月21日,由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柞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全市公益诉讼首例开庭判决的起诉案件,将为保护秦岭山系大生态、守护青山绿水大家园发挥不可替代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案情回顾
  2016年农历七八月期间,柞水县农民张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到逆变器、电容组件,在柞水县城购买电瓶、细铁丝和塑料扎皮等配件,将以上电器元件组成“电猫”,窜至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马落坪山狩猎数日,未取得猎获物。2017年农历七月初,张耀贵再次在上述地点使用“电猫”设置电网狩猎10多日,猎杀野猪5头,麂子4只,并将部分猎物肉块予以出售。2018年5月7日,柞水县森林公安局作出《关于张耀贵非法狩猎案涉案野生动物有关情况的说明》认定:麂子、野猪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张某某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设置电网猎杀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柞水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某非法狩猎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破坏生态资源保护、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对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后层报省检察院批准立案,于2018年5月8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直击
  2018年6月21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依法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表了各自意见。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充分辩论,柞水县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意见,法庭当庭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造成的国家损失1.4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错误,并通过庭审直播及省市县三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表示愿意赔偿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损失。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曹昌选告诉记者,非法狩猎侵害了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秩序,由于该案件没有直接受害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起诉职能。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根本理念,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
  积极行动
  秦岭是我国天然生态屏障,其物种多样,生态环境优越,水资源丰富,自古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中华民族顶天立地的脊梁。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时指出,“秦岭这样的自然生态美景,谁都不能破坏。”落实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各级党委、政府在行动,柞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也在行动。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并实行。柞水县检察院从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把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蚕食”破坏、服务绿色发展作为推进公益诉讼首要任务,围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治水、治砂、治污治土、治山治林、治理人居环境,认真履职,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3月1日,两高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为把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办准办好办出成效,柞水县检察院趁势而为、积极作为,检察长王斌亲自担任组长,组建了办案团队,认真审查案卷、调取相关证据,亲自带队赴市、省两级检察院汇报案件,成功办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且属全市公益诉讼已开庭判决的首例起诉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发﹝2012﹞21号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第二条“我市禁止猎捕鸟类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兽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每年2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其余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第五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电猫’、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规定,张某某在禁猎期间内猎杀野生动物并自行占有及出售之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其捕猎行为致使多只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违反规定使用禁猎工具“电猫”狩猎,存在导致森林失火、误伤他人的可能,对群众生命安全产生了较大威胁,破坏了野生动物栖息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应当对其非法使用禁猎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警示意义
  本案作为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其重要警示教育意义:首先,对被告张某某的警示教育意义。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本案被告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引以为戒,痛改前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人转变为环境资源的保护者。其次,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警示教育意义。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事关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体现,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人类乱捕乱猎使各类野生动物面临巨大威胁,而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也日趋恶化。希望通过本案,能警示、教育包括被告在内的人民群众,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主动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公开道歉书
  我叫张耀贵,男,48岁,汉族,柞水县下梁镇人,农民。我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两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猎杀野猪5头,麂子4只。我被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机关教育和帮助,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野生动物保护秩序、破坏了环境资源、伤害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深厚情感。为此,我自愿通过媒体对自己损害公益的行为向全社会公开真诚道歉,请求各级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谅解。今后我将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以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当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者、推动者、实践者。
  道歉人:张耀贵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