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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2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牛“害人”牛主人买单
彭家让
文章字数:750
   
  今年5月,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依法调处了一起饲养牛踩踏他人栽种天麻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牛主人为损害后果买了单,经调解自愿赔偿4500元,当事人双方握手言欢。
  5月18日,家住丹凤县庾岭镇两岔河村的当事人林某在去其栽种天麻地里察看时,发现自己栽种的有性繁殖的460窝天麻和120窝天麻种被动物踩踏,想着自己辛辛苦苦投资1.6万元,今年8月份就能见一笔不菲的收益就这样打了水漂,林某一下气得在地边差点晕了过去。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同村人李某所饲养的几头牛跑到自己天麻地里“干的好事”。林某连忙找到李某,李某承认是自己饲养的牛损害了林某的天麻,表示愿意赔偿其1000元经济损失,但林某坚持要求赔偿1万多元。后来两人交涉了多次,也找村调委会协调解决,但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迫于无奈,5月22日,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立案后,先请教了镇农技部门的老同志,天麻在生长期内是不能在上面踩踏的,因动物的重力踩踏会使天麻赖以生长的菌棒发生变动位移,甚至有些天麻会跟人长时间没有饭吃一样饿死的,直接影响到天麻的收益;但考虑到动物的踩踏应该不会窝窝俱到,近600窝天麻将来多少还是有一定收益的。法庭遂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快速启动庭前调解,经过村委会专职调解员的协调帮助,最后李某愿意赔偿林某财产损失共计4500元,林某亦表示同意,一起饲养牛致人财产损害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这条规定,对于动物致人财产损害,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即属于无过错责任。本案被告李某的饲养牛践踏了原告林某天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他给林某赔偿4500元财产损失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