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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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齐荣强)8月24日下午,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熊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场支付了拖欠涉及民工61人的17万多元劳动报酬。
被告人熊某于2013年1月20日以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承包人名义同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镇安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由于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2015年1月12日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拖欠的79位农民工工资付清。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资,给张某等人写了欠条,涉及民工61人,共计17.61万元,并承诺2015年6月底付清。被告人熊某在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更换了电话号码,被害人均无法联系上被告人。2016年8月26日储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熊某和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起诉至镇安县人民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61人的17.61万元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经过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在一审宣判前被告人熊某家属支付了所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17.6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熊某于2013年1月20日以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承包人名义同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镇安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由于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2015年1月12日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拖欠的79位农民工工资付清。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熊某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资,给张某等人写了欠条,涉及民工61人,共计17.61万元,并承诺2015年6月底付清。被告人熊某在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更换了电话号码,被害人均无法联系上被告人。2016年8月26日储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熊某和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起诉至镇安县人民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61人的17.61万元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经过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在一审宣判前被告人熊某家属支付了所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17.6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