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地方性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在商施行
文章字数:618
本报讯(陈丹娅 王铄)2017年12月6日,《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首部专门规范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依法开展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作为全省首个地方性农村饮水安全条例,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同时,借鉴甘肃、安徽、贵阳等省、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条例的章节设计、具体内容等方面做了大量调研,形成了具有商洛特色、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收取、水质检测作了规定。
据了解,《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改善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利用《条例》保障全市人民安全用水,市水务局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体系,依法加强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用水需求。
作为全省首个地方性农村饮水安全条例,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同时,借鉴甘肃、安徽、贵阳等省、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条例的章节设计、具体内容等方面做了大量调研,形成了具有商洛特色、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收取、水质检测作了规定。
据了解,《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改善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利用《条例》保障全市人民安全用水,市水务局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体系,依法加强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