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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省首个地方性农村饮水安全条例颁布始末
——市水务局局长盛卫谈《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字数:4400






  饮水安全关乎民生,守法护法彰显公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护是一项最基础的民生工程,体现着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商洛市以保障供水安全为核心、以解决贫困村饮水安全为重点,多方筹集资金,科学规划建设,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机制,深化工程“量化赋权”改革试点,出台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保障农村饮水工程平稳运行,确保让老百姓吃上安全放心水。
  今年10月1日,《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依法开展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作为我省出台的首个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条例,我市究竟提出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又有哪些条款具有商洛特色呢?为此,本报记者专访商洛市水务局局长盛卫,以便读者了解《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上下齐心合力守护商洛水清河畅岸绿,助力创新美丽幸福商洛建设。
  记者:作为我市率先在陕西颁布实施的第一个地方性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它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盛卫:推进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实现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十二五”至今,我们在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有187万人因此受益,现阶段农村居民饮水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仍然存在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混乱、水质监测力量薄弱、维修养护基金落实难、群众有偿用水意识淡薄等问题。“十三五”期间,中央明确要求实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大力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际情况,补充和细化规范供水用水管理行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记者:据了解,这个条例是我省首个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有哪些依据和可供借鉴的经验?
  盛卫:作为我省首个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条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政策规定。同时,借鉴甘肃、安徽、贵阳等省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条例的章节设计、具体内容等方面作了大量调研,形成了这部具有商洛特色、具有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在起草制定《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时,为了更适合商洛,具有商洛特色,市上相关部门下了哪些功夫?
  盛卫:具有商洛特色、具有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是我们立法的前提。为此,我们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成立机构起草《条例》。按照市人大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市水务局联合市决咨委于2016年6月成立了《商洛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起草调研组,组织老领导、老专家、供水站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赴七县区、21个镇办、67个村组进行实地调研,赴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考察学习,历经8个月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同时,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立法法》和《立法技术规范》等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立即开展审查工作,召开了市委办、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市物价局等20个部门领导、法制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委党校、商洛学院法学教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七县区政府等27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市政府和法制办网站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修改《条例》。市政府法制办对征集的各方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共采纳和吸收有关意见36条。其中,删除了原《条例》草案中关于县区和镇办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的内容,新增了“立法原则”“听证权利”等内容,对《条例》草案逐条加注了条旨,修改内容占《条例》草案总篇幅的32%。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于2017年12月6日经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年10月开始,《条例》就正式颁布实施了,此《条例》将解决以往居民用水中的哪些实际问题?
  盛卫:《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更有利于居民用水安全。
  一是细化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镇办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从而,形成县区、镇办、村(居)委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作出规定。为了解决农村饮水工程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损耗、损毁因缺乏专项资金无法及时维修,影响供水安全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补助、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县域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从而,明确了维修养护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三是对水费收取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水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价,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备后执行;农村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价。
  四是对水质检测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和化验室,提供水质检测服务;县区疾控中心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供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展自检工作并定期向县区水行政部门报告。因此,有针对性地解决水质检测因涉及单位多、环节多而出现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记者:商洛肩负着一江清水供京津的神圣使命,《条例》的实施对商洛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盛卫:安全供水,安全饮水,是群众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是脱贫攻坚最基本的任务之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是继《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之后,我市又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是我市推进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巨大成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我市区域内地形地貌结构复杂,群众居住分散,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模式大多是从水源地引水到蓄水池,再从蓄水池配水到各家各户,或直接从江河、小溪、山泉等取水,没有经过净化、消毒等水加工处理流程,水质状况和用水方便程度均不能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可能造成结石、皮肤病、癌症等地方性水质疾病,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更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许多农民难以脱贫,甚至还出现了因病返贫、致贫的现象。因此,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已成为农村居民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主要举措。目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主要还是依靠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主要还是政策主导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由于法规缺位,整个农村饮水工程和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混乱、水质监测力量薄弱、维修养护基金落实难、水质合格率较低等问题,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关键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供水单位、用水户、社会公众等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而这都有赖于立法上的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的具体体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省委提出了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发展战略。中共商洛市第四次代表大会更是描绘了建设创新美丽幸福商洛的宏伟蓝图。这些目标和构想的实现,饮水安全是重要基础之一。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市水务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助力精准脱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实践,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贯彻执行好《条例》,对于全面加强全市村镇供水规范化建设,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中、省决策部署的落实和“三个商洛”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作为水务部门,该如何充分利用《条例》,为商洛人安全用水提供保障呢?
  盛卫:市政府和市人大对《条例》的颁布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作为水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体系,依法加强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切实保障城乡用水需求。要突出抓好这样几项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各县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学习领会《条例》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使供水用水管理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把握精神,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条例》。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进行宣传;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支持,更要深入企业单位、街道乡镇向广大用户宣传,增强有关各方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用好《条例》。要切实把《条例》作为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的指南,相关部门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严格执行《条例》,健全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树立依法经营管理意识,依法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打击破坏供水设施行为,促进城乡供水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编后语】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是一项最基础的民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相信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断努力,经过多方配合,凝聚合力,更多的商洛农村百姓将喝上放心水,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必将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服务追赶超越、助力脱贫攻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