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文章字数:1036
本报讯(记者 张力宏)近日,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印发了《商洛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此次清理整治行动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要求,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耳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对农民自建自用,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的看护房,且为每栋单层面积不超过19.5平方米的,不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整治行动分为排查梳理阶段、整治整改阶段、总结报告阶段。目前已进入整治整改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县区在全面排查“大棚房”问题的基础上,对占用农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建设,坚决依法依规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予以规范。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置。对改变农业设施用途、涉嫌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要坚决追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工作推进不力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占用的耕地,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要立足标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市上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督导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定期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此次清理整治行动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要求,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耳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对农民自建自用,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的看护房,且为每栋单层面积不超过19.5平方米的,不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
清理整治行动分为排查梳理阶段、整治整改阶段、总结报告阶段。目前已进入整治整改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县区在全面排查“大棚房”问题的基础上,对占用农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建设,坚决依法依规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予以规范。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置。对改变农业设施用途、涉嫌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要坚决追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工作推进不力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占用的耕地,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要立足标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市上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督导问责,做好宣传引导,定期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