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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疯狂砸车窃取财物 触犯刑法必将严惩
文章字数:665
  本报讯(阮琳)近日,商州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砸损轿车玻璃窃取财物案件,刘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1月13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同时,因王某某、谢某某、谷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对该三人未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6月19日凌晨,刘某某(16岁)伙同王某某(13岁)、谢某某(15岁)、谷某某(15岁)四人骑摩托车从洛南县至商州城区,先后在商洛市行政中心、江南世纪城、移动路等地采取砸坏他人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作案24起,盗得现金7500元及价值1320元的香烟若干,经鉴定,被损毁的24辆车玻璃价值10260元。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失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商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致使他人车辆玻璃损毁,数额较大,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陕西省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及情节标准,结合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某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6日,洛南籍王某某、谢某某、谷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商州城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作案8起,商州分局经缜密侦查,于当日下午将上述三人全部抓获。目前,谢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去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砸汽车玻璃盗窃财物事件,该违法行为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尽量将车辆规范停放,莫将贵重财物放于车内,车辆受损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