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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强化规划管理 维护规划权威
《城乡规划法》解说(三)
文章字数:935
  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也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划执法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对违法建设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和进行行政处罚。
  简单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项目就不能动工。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项目前期的工作,不能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依据。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