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公开审理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文章字数:422
本报讯(王倩 屈万龙)近日,洛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四年、两年六个月、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亲自或者指使本社区村民即被告人刘某、焦某某先后对社区内的永丰街老街改造工程、洛南县粮食储备中心库工程、洛南县“双高双普”三期工程(永丰中学运动场工程)以堵门、堵路等方式强行干扰阻拦,高价强揽上述工程中的渣石回填、砂石拉运、石渣拉运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被告人杨某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26645元,被告人刘某、焦某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9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刘某、焦某某3人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3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四年、两年六个月、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亲自或者指使本社区村民即被告人刘某、焦某某先后对社区内的永丰街老街改造工程、洛南县粮食储备中心库工程、洛南县“双高双普”三期工程(永丰中学运动场工程)以堵门、堵路等方式强行干扰阻拦,高价强揽上述工程中的渣石回填、砂石拉运、石渣拉运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被告人杨某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26645元,被告人刘某、焦某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9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刘某、焦某某3人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3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四年、两年六个月、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