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文章字数:885
本报讯(姚渤潮罗婧)6月2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洛南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洛南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某生、赵某、陈某、陈某有利用“陈氏家族”势力,从2010年起,对洛南县新华书店、邮政储蓄银行、洛南县城管监察大队、洛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苏某某、蔡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或妨害公务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陈某有、陈某、赵某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不但具有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生为达到侵占洛南县新华书店宅基地,以其家与新华书店有地界纠纷为借口,任意损毁、占用新华书店房产,殴打、辱骂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陈某有砸毁围墙、长期非法出入、封门堵路,严重影响了新华书店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同时,陈某生强行占有最西边一间门面房交给其子陈某、儿媳赵某做生意使用至案发,导致新华书店房租损失118333元。2010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陈某占房经营、占道经营,阻碍执法。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新接的小轿车左后门处同被害人蔡某某的小轿车右后侧发生剐蹭,被告人陈某生、陈某、赵某以此强行索取被害人1.5万元(参照当时的修车费为600元)。
2014年,洛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对新华书店四址进行实地测绘时,遭到陈某生、赵某的谩骂、阻挠,被告人陈某生抢夺并摔坏测量工具且撕毁新华书店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测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生、赵某、陈某当庭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陈某生、赵某、陈某、陈某有利用“陈氏家族”势力,从2010年起,对洛南县新华书店、邮政储蓄银行、洛南县城管监察大队、洛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苏某某、蔡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或妨害公务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陈某有、陈某、赵某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不但具有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做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生为达到侵占洛南县新华书店宅基地,以其家与新华书店有地界纠纷为借口,任意损毁、占用新华书店房产,殴打、辱骂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陈某有砸毁围墙、长期非法出入、封门堵路,严重影响了新华书店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同时,陈某生强行占有最西边一间门面房交给其子陈某、儿媳赵某做生意使用至案发,导致新华书店房租损失118333元。2010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陈某占房经营、占道经营,阻碍执法。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新接的小轿车左后门处同被害人蔡某某的小轿车右后侧发生剐蹭,被告人陈某生、陈某、赵某以此强行索取被害人1.5万元(参照当时的修车费为600元)。
2014年,洛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对新华书店四址进行实地测绘时,遭到陈某生、赵某的谩骂、阻挠,被告人陈某生抢夺并摔坏测量工具且撕毁新华书店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测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生、赵某、陈某当庭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陈某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