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一男子违法上访被拘留
文章字数:749
本报讯(周亚军)近日,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上访的信访人董某某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10日行政拘留,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2017年9月2日晚董某某在商中路围观他人打麻将牌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报警。经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调查,当日晚22时许,商州某菜市场商户董某某(男,现年62岁,丹凤县棣花人)在围观他人打麻将牌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引起争执,董某某用凳子砸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用左手抵挡,董某某咬住陈某某的左手中指,陈某某在抽出手指的过程中将董某某下前一颗牙齿拉掉,陈某某中指被董某某咬伤。依据查证的结果,商州公安以陈某某没有伤害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董某某不服,分别提出复议、复核申请,2018年7月10日,商州公安分局复议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8月14日,市公安局复核维持复议决定。该局即告知当事人董某某不服复核决定可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人身损害赔偿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信访人董某某既不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一意孤行要求公安机关给其调解赔偿巨额损失。2018年8月24日11时,董某某穿“状衣”到商州公安分局上访,被大赵峪派出所及时制止并收缴状衣劝回;2019年3月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董某某又越级进京非访给政府施压,被驻京民警劝返。
7月8日17时许,商州公安分局领导在信访大厅约访董某某听取其诉求时,董某某突然拿出一瓶随身携带的敌敌畏农药,声称如不满足其诉求,将口服农药要挟。大赵峪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受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警方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表达诉求,必须合法、正当,切不可无视法律,鲁莽蛮干,无理取闹,法律的尊严绝不容许任何人亵渎,对企图以违法手段相要挟或故意扰乱单位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7年9月2日晚董某某在商中路围观他人打麻将牌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报警。经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调查,当日晚22时许,商州某菜市场商户董某某(男,现年62岁,丹凤县棣花人)在围观他人打麻将牌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引起争执,董某某用凳子砸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用左手抵挡,董某某咬住陈某某的左手中指,陈某某在抽出手指的过程中将董某某下前一颗牙齿拉掉,陈某某中指被董某某咬伤。依据查证的结果,商州公安以陈某某没有伤害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董某某不服,分别提出复议、复核申请,2018年7月10日,商州公安分局复议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8月14日,市公安局复核维持复议决定。该局即告知当事人董某某不服复核决定可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人身损害赔偿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信访人董某某既不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一意孤行要求公安机关给其调解赔偿巨额损失。2018年8月24日11时,董某某穿“状衣”到商州公安分局上访,被大赵峪派出所及时制止并收缴状衣劝回;2019年3月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董某某又越级进京非访给政府施压,被驻京民警劝返。
7月8日17时许,商州公安分局领导在信访大厅约访董某某听取其诉求时,董某某突然拿出一瓶随身携带的敌敌畏农药,声称如不满足其诉求,将口服农药要挟。大赵峪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受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警方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表达诉求,必须合法、正当,切不可无视法律,鲁莽蛮干,无理取闹,法律的尊严绝不容许任何人亵渎,对企图以违法手段相要挟或故意扰乱单位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