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举报食药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文章字数:490
本报讯(李一峰韩超)日前,商洛市出台《商洛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决定从8月1日起,给予食药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相应奖励。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洛市财政局联合签发实施,已下发各个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遵照执行。
举报奖励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信件、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商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用其制作食品药品制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按照举报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罚没款1%到6%比例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的,一、二、三级举报最低分别予以200元、1000元、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或对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信件、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商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用其制作食品药品制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按照举报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罚没款1%到6%比例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的,一、二、三级举报最低分别予以200元、1000元、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或对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