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创建节水型城市小知识(三)
文章字数:848
  如何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住小区创建?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住小区创建,是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1.申报范围:根据《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之规定,各市(区)、县(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均可自愿申报“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称号。
  2.不得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①存在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②存在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的;③存在间接冷却水直排的;④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60%以上的;⑥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关闭自备井的;⑦企业、单位未执行用水计划的;⑧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和污水处理费等有关税费的;⑨继续使用被国家和省列入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水工艺、技术和产品目录的。
  3.考核标准:分别对照《陕西省节水型企业考核标准》《陕西省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陕西省节水型居民小区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考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
  4.申报和考核命名:①申报:各市(区)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直接向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应报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②考核:各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提出考核意见。③公示:对考核达标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应在当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④命名:由各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命名授牌。
  5.备案、抽查和复查:①备案:各市(区)报省住建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其网站予以公布。②抽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市(区)开展抽查。③复查:各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每四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程序和内容与新申报一致。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和不按期申报复查的,撤销其称号,并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