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法院公开宣判张强等人涉黑案
文章字数:843
本报讯(阮琳 胡蝶)2019年12月30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强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窝藏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张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吸收社会人员,纠集其亲属,多次在山阳县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叔父张金水为领导者,成员10多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以日息1~2%、月息5~10%等高利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多次诱骗、威胁被害人,采用辱骂、殴打、跟踪贴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以倒账方式让被害人从该组织内成员处借款向其清息,致使被害人陷入高利放贷“套路”中,并围绕高利放贷及非法收贷行为,大肆实施了12起非法拘禁、18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3起强迫交易、两起非法侵入住宅共计36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受报复而不敢报案,背井离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安机关查处该案时,被告人张强亦指使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案件侦办人员,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金水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对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另外两名在张强指使下诬告陷害他人并为张强提供隐匿住所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6个月及1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张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吸收社会人员,纠集其亲属,多次在山阳县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张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叔父张金水为领导者,成员10多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以日息1~2%、月息5~10%等高利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多次诱骗、威胁被害人,采用辱骂、殴打、跟踪贴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以倒账方式让被害人从该组织内成员处借款向其清息,致使被害人陷入高利放贷“套路”中,并围绕高利放贷及非法收贷行为,大肆实施了12起非法拘禁、18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3起强迫交易、两起非法侵入住宅共计36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受报复而不敢报案,背井离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安机关查处该案时,被告人张强亦指使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案件侦办人员,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金水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对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另外两名在张强指使下诬告陷害他人并为张强提供隐匿住所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6个月及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