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文章字数:1107
为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餐饮经营者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视频制作招牌、菜谱和广告,招揽诱导顾客。
(五)违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湿地烧荒、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等人为干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七)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八)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违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五、各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农业农村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0914-2985309或110(市公安局)、0914-2338021(市交通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0914-2314111(市林业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餐饮经营者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视频制作招牌、菜谱和广告,招揽诱导顾客。
(五)违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湿地烧荒、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等人为干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七)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八)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违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五、各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农业农村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0914-2985309或110(市公安局)、0914-2338021(市交通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0914-2314111(市林业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