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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告
文章字数:18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现对以下车辆进行登报公告,在公告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车辆。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