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文章字数:343
陕西商洛德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了位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奥科粉体公司以西,道路以北面积为211562.16平方米GY2015-让-4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你公司向山阳县城镇建设资金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金合计1507.2848万元,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你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应于2015年5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8493.3330万元土地出让金。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按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三十条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编号为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公司与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了位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奥科粉体公司以西,道路以北面积为211562.16平方米GY2015-让-4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你公司向山阳县城镇建设资金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金合计1507.2848万元,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你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即应于2015年5月8日之前付清全部8493.3330万元土地出让金。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按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三十条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编号为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GY2015-让-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山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