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文章字数:837
1.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设定为1万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为5000元,取消支付限额。
2.分段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即1至3万元基金支付60%,3至10万元基金支付70%,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医疗救助:
①资助对象:对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重度残疾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定额补助。
②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特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③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重特大疾病3万元);低收入对象、特定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2万元(重特大疾病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递进支付结算,“三重保障”后的总支付比例,控制在80%至85%以内(特困人员除外),年度救助限额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第一重保障)、大病保险(第二重保障)、医疗救助(第三重保障)的任何一重保障达到80%以上的,不再启动后续保障。
2.分段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即1至3万元基金支付60%,3至10万元基金支付70%,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医疗救助:
①资助对象:对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重度残疾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定额补助。
②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特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门诊费用,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③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重特大疾病3万元);低收入对象、特定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2万元(重特大疾病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递进支付结算,“三重保障”后的总支付比例,控制在80%至85%以内(特困人员除外),年度救助限额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第一重保障)、大病保险(第二重保障)、医疗救助(第三重保障)的任何一重保障达到80%以上的,不再启动后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