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文章字数:855
本报讯(特约记者樊利仁)近日,丹凤县出台了《关于鼓励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调动村干部活力和干劲,着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办法》确定鼓励奖励对象为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组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村党员群众、本村引进入股集体经济人员,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村两委集体研究,镇办批准,可纳入奖励对象。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奖励。
《办法》指出,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根据村集体经济盈利金额合理划档,确定分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收入的20%,且分配的资金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村党组织书记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30%。在村股份经济组织中,村集体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当入股人和股份发生变化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同意,以确保其集体经济性质不变。对村干部带头入“资金股”参加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按照村经济合作组织《章程》享受资金股权相应的议事决策、分红分配权益。对当年村集体经济盈利超过50万元或连续3年村集体经济盈利增长超过10%的村,一次性奖励村两委会1万元,并奖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领办人)1万元,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村干部对本年度领办引进集体经济项目、引进企业管理人才等重大事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审核后,可按年度工资总额提高10%进行奖励,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对当年村集体经济有收益的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费提留部分可用来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鼓励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费提留部分为现任村干部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对虚报、瞒报集体经济收入,或在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办法》确定鼓励奖励对象为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组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村党员群众、本村引进入股集体经济人员,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村两委集体研究,镇办批准,可纳入奖励对象。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奖励。
《办法》指出,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根据村集体经济盈利金额合理划档,确定分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收入的20%,且分配的资金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村党组织书记所得奖励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30%。在村股份经济组织中,村集体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当入股人和股份发生变化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同意,以确保其集体经济性质不变。对村干部带头入“资金股”参加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按照村经济合作组织《章程》享受资金股权相应的议事决策、分红分配权益。对当年村集体经济盈利超过50万元或连续3年村集体经济盈利增长超过10%的村,一次性奖励村两委会1万元,并奖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领办人)1万元,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村干部对本年度领办引进集体经济项目、引进企业管理人才等重大事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审核后,可按年度工资总额提高10%进行奖励,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对当年村集体经济有收益的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费提留部分可用来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鼓励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费提留部分为现任村干部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对虚报、瞒报集体经济收入,或在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