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文章字数:264
本报讯(张同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第3号令规定,近期,我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关于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工作的准入、退出、运行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报送相关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标准组织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评估合格的,及时签订协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终止定点。
通知要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报送相关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标准组织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评估合格的,及时签订协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终止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