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章字数:1434
全市各类市场主体: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同时又恰逢在陕西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称“十四运”),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序良俗,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十四运”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特别是不得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四、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六、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七、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十四运”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特别是不得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四、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六、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七、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