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1516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3日经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3月20日印发(国统字〔2019〕3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为: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迟报统计资料;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6.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为: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迟报统计资料;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6.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