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文章字数:727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全面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民政部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主要变化有: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同时,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办人民政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市社会救助中心供稿)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同时,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五是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办人民政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市社会救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