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文章字数:1074
为了进一步推进“一都四区”发展目标实现,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精细化、人性化、智能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杜绝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乱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商州区城市管理局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市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出口公共区域。
二、整治内容
1.机动车、超标电动车随意掉头、乱停乱放(弹性车位的车辆停放以明示时间为准)、随意上下乘客、闯红灯,公交车不靠边进站以及占用右转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违法载人、一车多载以及行人违法穿越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和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载客汽车乘客不使用安全带,电动车擅自改装车辆外形,加装遮阳伞、车棚、挡风罩等突出违法行为。
2.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渣土车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早7:00至晚8:00,北新街、工农路、州城街、名人街、中心街全段)行驶以及渣土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意抛撒、污损号牌、施工占道等对交通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
3.机动车、电动车随意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经营业主在人行道私划车位、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等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对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超速、逆行特别是渣土车、清运垃圾车辆违法驶入市区随意抛撒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电动车违法载人、一车多载、沿街叫卖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凡在上述路段人行道上从事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私划车位等违法行为的,由商州区城市管理局予以取缔。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文明意识,积极参与市区秩序整治,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市容环境。
特此通告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
一、整治范围
市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各单位和住宅小区出口公共区域。
二、整治内容
1.机动车、超标电动车随意掉头、乱停乱放(弹性车位的车辆停放以明示时间为准)、随意上下乘客、闯红灯,公交车不靠边进站以及占用右转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违法载人、一车多载以及行人违法穿越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和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载客汽车乘客不使用安全带,电动车擅自改装车辆外形,加装遮阳伞、车棚、挡风罩等突出违法行为。
2.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渣土车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早7:00至晚8:00,北新街、工农路、州城街、名人街、中心街全段)行驶以及渣土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意抛撒、污损号牌、施工占道等对交通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
3.机动车、电动车随意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经营业主在人行道私划车位、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等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对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超速、逆行特别是渣土车、清运垃圾车辆违法驶入市区随意抛撒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电动车违法载人、一车多载、沿街叫卖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凡在上述路段人行道上从事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私划车位等违法行为的,由商州区城市管理局予以取缔。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文明意识,积极参与市区秩序整治,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市容环境。
特此通告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
商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