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持续加强当前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
文章字数:981
本报讯 (杨小玲)据《陕西日报》消息,1月2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和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疫情期间关爱帮扶救助举措,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从以下九个方面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致贫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加强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及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困难外来务工人员,要第一时间核实具体情况,落实“先行救助”,由急难问题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或基本生活物资,不断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功能。
落实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价格临时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确保及时发放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对已纳入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范围的,要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适时启动物价补贴政策。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困难居家老人的照料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因子女亲属接受集中隔离治疗,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重病重残人员,要指定专门人员为其临时照料人。
关爱保护受疫情影响监护缺失儿童。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根据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指定临时监护人,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
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暂停中高风险地区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新入站人员全部隔离照料;对由于疫情防控造成的外地滞留疫区或户籍地、住所地在疫区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措施。
做好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老年亲属关爱服务。要把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等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作为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对生活困难的,应当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全力保障。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关心关爱活动。依托“合力抗疫供需对接平台”广泛连接慈善资源,第一时间精准对接困难群众需求。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从以下九个方面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致贫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加强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及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困难外来务工人员,要第一时间核实具体情况,落实“先行救助”,由急难问题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或基本生活物资,不断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功能。
落实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价格临时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确保及时发放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对已纳入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范围的,要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适时启动物价补贴政策。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困难居家老人的照料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因子女亲属接受集中隔离治疗,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重病重残人员,要指定专门人员为其临时照料人。
关爱保护受疫情影响监护缺失儿童。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根据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指定临时监护人,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
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暂停中高风险地区受助人员接送返回,新入站人员全部隔离照料;对由于疫情防控造成的外地滞留疫区或户籍地、住所地在疫区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措施。
做好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老年亲属关爱服务。要把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工作者等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作为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对生活困难的,应当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全力保障。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关心关爱活动。依托“合力抗疫供需对接平台”广泛连接慈善资源,第一时间精准对接困难群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