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医保新政实施
文章字数:776
本报讯 (记者 刘 媛)3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自3月1日起,《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原《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费用征收、中断参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新印发的实施办法是对原暂行办法的重新修订。近10年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调整了系列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机构设置和医保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医保局为了适应当前医保管理现状和要求,及时提请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9章37条,对全市城镇职工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保障待遇、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规定,与暂行办法比较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时必须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6.6%(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6%)的比例合并征收;二是对职工中断参保重新规定,即: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当年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当年本人养老金总额的2%计入,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打下了基础;四是跨统筹区转入费用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五是职工除急诊和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继承和优化,解决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过低、中断参保待遇享受、跨统筹区跨险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等与医保发展现状不适应问题,同时为落实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实施办法》,拟定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清单,确保新医保政策落实落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
据介绍,新印发的实施办法是对原暂行办法的重新修订。近10年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调整了系列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机构设置和医保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医保局为了适应当前医保管理现状和要求,及时提请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9章37条,对全市城镇职工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保障待遇、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规定,与暂行办法比较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时必须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6.6%(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6%)的比例合并征收;二是对职工中断参保重新规定,即: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当年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当年本人养老金总额的2%计入,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打下了基础;四是跨统筹区转入费用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五是职工除急诊和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医保待遇。
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继承和优化,解决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过低、中断参保待遇享受、跨统筹区跨险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等与医保发展现状不适应问题,同时为落实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实施办法》,拟定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清单,确保新医保政策落实落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