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文章字数:1860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刚需,也是营商环境中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防线,在激励创新发展,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
近年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往年增长明显,商洛中院一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新动向及新法规的研判与学习确保实体公正,一方面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先普法再执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工作方向,成功化解了大量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在依法维护原告权益基础上,降低了被告违法成本,同时提高了被告守法意识,优化了本地法治营商环境,达到了“多赢”效果。
非故意侵权当调则调
2021年,商洛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230件,其中审理涉商标、著作权案件226件、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及特许经营类案件4件。受地域经济和诉讼能力所限,大部分市场主体因为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却浑然不知,直到坐上“被告席”成为被告。商洛中院受理的上海某公司诉某某批发部、某某生活超市等77家商店、超市、批发部侵害其商标权案件就是这样的。这些被告商家或贪图小便宜,或粗心大意,进货没有正规渠道、把关不严,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结果因售卖“冒充”驰名商标的“假货”成了被告。
“法官,这事怪我。当时店门口来了一个开三轮车的,说他批发化妆品,我一问价格比在县城进货便宜,就进了几瓶,谁知道竟然是假货。但我真不是故意的,你给对方说说再让少点,我愿意和解……”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给办案法官说。
“针对这种被告故意侵权可能性不大、侵权后果可控的案件,我们更加愿意做‘和事佬’。毕竟商洛经济社会不是很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仍然有待提高,且被告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调解能够有效降低被告的违法成本,重振其经营信心。”商洛中院民三庭的办案法官说。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上述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结案,原被告双方均十分满意。被告表示,今后要严把进货关,坚决不再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依法判决维护权益
目前,商洛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呈现网络化、商业化、大牌化的特点。音集协,又称中国音集协,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简称,系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去年,音集协以商洛20多家KTV侵犯其音像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商洛中院。原告聘请代理人,提供了公证书、时间戳认证、图片、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这种案件,我们先做了调解工作,但收效不大。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KTV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家,其法律素养要高一些。另外上级法院、全国其他法院类似的判例也比较多,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出发,应该依法判决。”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不同情形法官有不同的考量。
在另外的一些被告为公司、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洛中院从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充分发表意见等方面,突出保护原被告双方诉权,使其能够完全表达观点,同时重点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理,依法做出裁判,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要求,确保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不打折扣执行。
加强普法提升素养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在迅速攀升,近十年来年均增长20%以上。就商洛中院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增长速度快,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类案效应”“重复侵权”“第二次被告”现象突出,有的市场主体因为相似的侵权事实,多次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
这些案件中,原告方一般都能够提供公证书、照片、视频等翔实的证据。而被告诉讼能力相对比较低,往往认识不到自己的侵权事实,以自己不知道侵权、自己没有赚到钱、应该去找上游批发商(厂家)赔钱等理由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面临败诉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做到防患于未然显得更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商洛中院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日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到基层法院开庭,送法进企业、进社区,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上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其不做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二次被告”。
今后一段时间,商洛中院将按照深化司法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创新,建设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关注新型网络侵权案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商洛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都四区”贡献司法力量。(本报通讯员 姚 炜 侯向锋)
近年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往年增长明显,商洛中院一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新动向及新法规的研判与学习确保实体公正,一方面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先普法再执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工作方向,成功化解了大量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在依法维护原告权益基础上,降低了被告违法成本,同时提高了被告守法意识,优化了本地法治营商环境,达到了“多赢”效果。
非故意侵权当调则调
2021年,商洛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230件,其中审理涉商标、著作权案件226件、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及特许经营类案件4件。受地域经济和诉讼能力所限,大部分市场主体因为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却浑然不知,直到坐上“被告席”成为被告。商洛中院受理的上海某公司诉某某批发部、某某生活超市等77家商店、超市、批发部侵害其商标权案件就是这样的。这些被告商家或贪图小便宜,或粗心大意,进货没有正规渠道、把关不严,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结果因售卖“冒充”驰名商标的“假货”成了被告。
“法官,这事怪我。当时店门口来了一个开三轮车的,说他批发化妆品,我一问价格比在县城进货便宜,就进了几瓶,谁知道竟然是假货。但我真不是故意的,你给对方说说再让少点,我愿意和解……”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给办案法官说。
“针对这种被告故意侵权可能性不大、侵权后果可控的案件,我们更加愿意做‘和事佬’。毕竟商洛经济社会不是很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仍然有待提高,且被告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调解能够有效降低被告的违法成本,重振其经营信心。”商洛中院民三庭的办案法官说。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上述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结案,原被告双方均十分满意。被告表示,今后要严把进货关,坚决不再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依法判决维护权益
目前,商洛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呈现网络化、商业化、大牌化的特点。音集协,又称中国音集协,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简称,系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去年,音集协以商洛20多家KTV侵犯其音像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商洛中院。原告聘请代理人,提供了公证书、时间戳认证、图片、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这种案件,我们先做了调解工作,但收效不大。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KTV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家,其法律素养要高一些。另外上级法院、全国其他法院类似的判例也比较多,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出发,应该依法判决。”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不同情形法官有不同的考量。
在另外的一些被告为公司、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洛中院从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充分发表意见等方面,突出保护原被告双方诉权,使其能够完全表达观点,同时重点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理,依法做出裁判,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要求,确保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不打折扣执行。
加强普法提升素养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在迅速攀升,近十年来年均增长20%以上。就商洛中院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增长速度快,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类案效应”“重复侵权”“第二次被告”现象突出,有的市场主体因为相似的侵权事实,多次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
这些案件中,原告方一般都能够提供公证书、照片、视频等翔实的证据。而被告诉讼能力相对比较低,往往认识不到自己的侵权事实,以自己不知道侵权、自己没有赚到钱、应该去找上游批发商(厂家)赔钱等理由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面临败诉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做到防患于未然显得更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商洛中院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日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到基层法院开庭,送法进企业、进社区,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上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其不做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二次被告”。
今后一段时间,商洛中院将按照深化司法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创新,建设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关注新型网络侵权案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商洛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都四区”贡献司法力量。(本报通讯员 姚 炜 侯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