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薪”事我来办
文章字数:772
编辑同志: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农民工欠薪案,判决被告柯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3万多元,法官的公正高效办案获得了当事人由衷地感谢。
2020年1月,被告苏某承揽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架搭设等劳务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其亲戚陈某,陈某又将该工程中两栋楼外架搭设工作分包给被告柯某。被告柯某雇佣原告胡某等30多名工人从事外架搭设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350元,柯某对工人进行管理,每月制作工资表上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将工资打到工人工资卡内。原告胡某累计上班123.5天,期间公司已支付劳务费9195元,欠工资34030元。为索要工资,原告胡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均被驳回。现原告将“包工头”柯某、陈某、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连带支付其工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考虑本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及时稳妥处理。但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电话号码均打不通,仅知道三被告可能是镇安县月河镇人,不知道具体地址。为了及时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先后三次深入到月河镇、柴坪镇,通过当地派出所筛选与被告同名同姓人信息,拍照片让原告一个个辨认,又通过村组干部协助,终于联系上被告。经谈话了解,被告柯某对原告在工地干活及拖欠工资金额等情况没有异议,但三被告互相推诿扯皮,均不愿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法院遂决定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柯某作为项目分包人,其自行招聘工人、组织工人施工,对工人进行管理,确定工人工资数额,制作工资表上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与工人(包括原告)之间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苏某、陈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柯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34030元。至此,一起历经两年几经波折的讨薪案,经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干警29天的不懈努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愿得到了支持。
读者 程光文 郭吉琴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农民工欠薪案,判决被告柯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3万多元,法官的公正高效办案获得了当事人由衷地感谢。
2020年1月,被告苏某承揽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架搭设等劳务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其亲戚陈某,陈某又将该工程中两栋楼外架搭设工作分包给被告柯某。被告柯某雇佣原告胡某等30多名工人从事外架搭设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350元,柯某对工人进行管理,每月制作工资表上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将工资打到工人工资卡内。原告胡某累计上班123.5天,期间公司已支付劳务费9195元,欠工资34030元。为索要工资,原告胡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均被驳回。现原告将“包工头”柯某、陈某、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连带支付其工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考虑本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及时稳妥处理。但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电话号码均打不通,仅知道三被告可能是镇安县月河镇人,不知道具体地址。为了及时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先后三次深入到月河镇、柴坪镇,通过当地派出所筛选与被告同名同姓人信息,拍照片让原告一个个辨认,又通过村组干部协助,终于联系上被告。经谈话了解,被告柯某对原告在工地干活及拖欠工资金额等情况没有异议,但三被告互相推诿扯皮,均不愿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法院遂决定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柯某作为项目分包人,其自行招聘工人、组织工人施工,对工人进行管理,确定工人工资数额,制作工资表上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与工人(包括原告)之间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苏某、陈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柯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34030元。至此,一起历经两年几经波折的讨薪案,经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干警29天的不懈努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愿得到了支持。
读者 程光文 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