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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洛南法院发出首份 “预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通知书”
文章字数:828
  本报讯 (通讯员 张波波)8月26日,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专业合作社、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洛南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预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通知书”。目前该案已顺利执结。
  2020年3月9日14时许,一场火灾吞噬了某专业合作社员工宿舍,并蔓延至相邻的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导致两栋建筑及物品全被烧毁。洛南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由电气线路原因引起。事后,该专业合作社、某供电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就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某专业合作社和某有限公司分别向洛南法院提起诉讼,某专业合作社要求某供电分公司赔偿火灾损失,某有限公司要求某专业合作社、某供电分公司共同赔偿其火灾损失。洛南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某供电分公司赔付某专业合作社赔偿款等53953元,判令被告某专业合作社和某供电分公司各赔付某有限公司赔偿款108080.1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某专业合作社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件分别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节约司法资源,办案法官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被执行人某供电分公司履行了部分赔偿款项后,剩余52697元赔偿款某专业合作社和某供电分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为了尽早兑现判决义务,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法官进行了艰苦细密的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某专业合作社因遭受火灾,厂房设施均被烧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生效判决某专业合作社在无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某供电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办案法官在对某供电分公司多次约谈督促无果后,转变办案思路,依法向其发出“预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某供电分公司3日内履行剩余未赔付案款52697元,如逾期不履行的,将某供电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发出“预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通知书”的第二日,某供电分公司主动支付了赔偿款52697元。
  该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对执行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是洛南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又一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