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
文章字数:742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根据省医保局等六部门文件规定2023年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50元,各级财政补助610元。
1.一般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50元。
2.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参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90元。
(3)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财政参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90元。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门诊待遇保障
1.普通门诊
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支付方式调整为:普通门诊年内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含一般诊疗费、门诊治疗费、医技检查费、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费)。在定点村级卫生室(站)、高校内设卫生室、镇办卫生院(中心)门诊就医,不设单次(或每日)基金支付限制。
2.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①保障范围: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诊为“两病”但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②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两病”保障对象在签订协议的镇村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门诊药费,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00元/人、糖尿病为300元/人,同时患有“两病”的为350元/人。 (赵 楠)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根据省医保局等六部门文件规定2023年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50元,各级财政补助610元。
1.一般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50元。
2.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参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90元。
(3)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财政参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90元。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门诊待遇保障
1.普通门诊
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支付方式调整为:普通门诊年内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含一般诊疗费、门诊治疗费、医技检查费、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费)。在定点村级卫生室(站)、高校内设卫生室、镇办卫生院(中心)门诊就医,不设单次(或每日)基金支付限制。
2.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①保障范围: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诊为“两病”但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②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两病”保障对象在签订协议的镇村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门诊药费,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00元/人、糖尿病为300元/人,同时患有“两病”的为350元/人。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