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8月起实施
文章字数:854
本报讯 (通讯员 申献文 张荣荣)12月1日,备受市民普遍关注的《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饲养犬只的兴趣爱好和生活需求日趋强烈。同时,饲养犬只对城市管理、市民文明习惯养成和群众正常生活带来诸多影响,特别是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事件频发。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强烈呼声,依据地方人大立法授权,及时将规范和促进文明养犬行为列入地方人大立法项目。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向市、县区、镇办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县区、社区、村组召开各层级座谈会,多次征集意见和反复调研论证《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今年6月29日和9月2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报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规定了养犬管理的总则、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文明养犬行为、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每户个人养犬不得超过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农村每户个人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饲养烈性犬只应圈养或拴养。居民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进行免疫、登记、年检。未按规定为饲养犬只进行登记、年检或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及超过限养数量、种类的个人,将面临200元以上罚款。违反携犬出户规定或携犬进入禁入场所的,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条例》对申请养犬条件、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干扰市民正常生活、侵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安全或交通事故以及流浪犬只收容救助等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前,饲养犬只种类和数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饲养犬只的兴趣爱好和生活需求日趋强烈。同时,饲养犬只对城市管理、市民文明习惯养成和群众正常生活带来诸多影响,特别是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事件频发。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强烈呼声,依据地方人大立法授权,及时将规范和促进文明养犬行为列入地方人大立法项目。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向市、县区、镇办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县区、社区、村组召开各层级座谈会,多次征集意见和反复调研论证《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今年6月29日和9月2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报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规定了养犬管理的总则、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文明养犬行为、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每户个人养犬不得超过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农村每户个人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饲养烈性犬只应圈养或拴养。居民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进行免疫、登记、年检。未按规定为饲养犬只进行登记、年检或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及超过限养数量、种类的个人,将面临200元以上罚款。违反携犬出户规定或携犬进入禁入场所的,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条例》对申请养犬条件、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干扰市民正常生活、侵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安全或交通事故以及流浪犬只收容救助等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前,饲养犬只种类和数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