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章字数:798
本报讯 (通讯员 陈阳 程婷)1月5日,柞水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江某及其家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后,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了本案中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3月3日,江女士(申请人)与余先生(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婚后余某时常辱骂、殴打江某。2022年12月8日,因余某殴打江某,致使江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头皮开裂。余某抢走江某手机,不让报警。最后,江某在邻居的帮助下逃出并报警。在柞水县乾佑街道办派出所民警的制止、教育和警告下,余某将江某送往医院救治。另外,余某还经常威胁江某及其娘家亲属。江某称其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侵害,在起诉离婚期间,遂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诊断证明、受伤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柞水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收到该案后,立即开启了受理案件诉事速办通道,核查证据。结合相关证据,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江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与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共同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共同为申请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0年3月3日,江女士(申请人)与余先生(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婚后余某时常辱骂、殴打江某。2022年12月8日,因余某殴打江某,致使江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头皮开裂。余某抢走江某手机,不让报警。最后,江某在邻居的帮助下逃出并报警。在柞水县乾佑街道办派出所民警的制止、教育和警告下,余某将江某送往医院救治。另外,余某还经常威胁江某及其娘家亲属。江某称其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侵害,在起诉离婚期间,遂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诊断证明、受伤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柞水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收到该案后,立即开启了受理案件诉事速办通道,核查证据。结合相关证据,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江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与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共同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共同为申请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