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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2022年长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字数:3255
  2022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省“十年禁渔”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11次,查处涉渔违法案件155起,涉案人员171人,行政处罚13.64万元,收取生态补偿资金2122元。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从查处的渔业案件中,选取10起予以公布。
  1.李某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2022年4月21日16时10分,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商州区杨峪河镇上赵塬村河道(禁渔区)使用可视设备进行捕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后,发现当事人李某使用4.5米的可视鱼竿进行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获物2.23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李某能够主动上交使用的禁用渔具并且书面承诺今后不再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缴纳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223元用于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2.23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郭某某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21日10时20分,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渔巡查过程中,发现郭某某在商州区夜村镇李家河滩丹江河道中(禁渔区)使用两支多钩海竿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当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上交使用的禁用渔具,且书面承诺今后不再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决定。
  3.周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4月13日,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沿河渔政巡查中发现,丹凤县龙驹街办江湾村后川组村民周某某在龙驹街办月日黄奇原对面梅山坡跟河里拉渔网,河边装水的塑料袋内有一条重唇鱼(0.5公斤,称重后放生),旁边放着1个操网、1根鱼竿、1个手抛网。当事人周某某承认自己违反关于在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刺网1张,手操捞网1个,鱼竿1根,没收渔获物予以放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张某某、刘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2年4月19日23时50分左右,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竹林关大桑园路段巡河时,发现有两人骑着摩托车,手上拿着鱼叉正在行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查获渔叉2柄、头灯1个、手电筒1个,经执法人员询问初步查明当事人2人在洲河北对面龙嘴河里叉鱼。经查,当事人张某某伙同刘某于2022年4月19日22时左右到竹林关镇洲河北对面小地名为龙嘴河里,两人各使用一柄渔叉,其中一柄有倒钩,另一柄无倒钩进行叉鱼,叉到数条小鱼嫌鱼太小后放到河内,后因该地鱼太小而打算换地重新叉鱼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叉又名为投射叉刺耙刺,属禁用渔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鱼叉2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王某某、缑某、殷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8日15时3分,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河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缑某、殷某某3人正在棣华镇巩家湾大桥南200米处河内下网网鱼。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王某某提供渔网,于15时当事人3人一起到事发地使用一张粘网,南北向放置在河道内网鱼,经丈量渔网长度35米,宽度1.5米,网目2厘米,没有渔获物。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渔网1张;罚款5500元,其中王某某2000元,缑某、殷某某2人分别1750元的行政处罚。
  6.席某某、伍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6月15日17时20分,丹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孤独岭河道内网鱼,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席某某手提一水桶和一张撒网,和一名叫伍某某的当事人从河道由西向东行走,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勘验当事人使用1张撒网,经丈量撒网网目为2厘米,高2.9米,直径5.3米;查获渔获物42条1.9千克。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且当事人自愿缴纳增殖放流金855元用于生态修复,丹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捕捞工具撒网1张,没收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刘某、魏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2年10月20日8时12分,商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商南县公安局过风楼派出所电话通报线索,当事人刘某、魏某某在丹江过风楼河段内电鱼,已将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到线索通报后,商南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刘某、魏某某于10月19日约21时许在丹江过风楼河段内各自用电渔机进行电鱼,被过风楼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工具(电鱼机2套)和渔获物(86条7.8公斤)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指认了电鱼现场。该案件于11月22日移送商南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目前已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正在侦查起诉。
  8.刘某某、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案
  2022年9月21日17时28分,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付某某正在商南县河天鹿酒店桥下河道内网鱼,随即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后,将该案线索及涉案物品移交商南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9月22日,商南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某、付某某分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商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渔网1张、渔获物48条予以放生;罚款1800元,其中刘某某1000元,付某某800元的行政处罚。
  9.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6月21日,镇安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柴坪镇余师村执法检查的途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余师村委会向柴坪镇方向1公里的河里用手撒网捕鱼,现场捕鱼4条,执法人员现场放生。后来执法人员在李某某家中冰箱里查出冰冻小鱼6袋,2公斤。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镇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手撒网1副,没收渔获物2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6月13日15时许,杨某某在柞水县乾佑河车家河段放置密眼“地笼”渔网进行捕鱼,被柞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地笼”渔网4个,查获野生小鱼25条。柞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案件办结后向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4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柞水县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1月7日柞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将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到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积极改错,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由于“地笼”及渔获物已由柞水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