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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山阳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返还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文章字数:841
  本报讯 (通讯员 潘春锋 张 娜)2月23日,山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审结一起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被告人贺某当场返还彩礼2.3万元。
  原告胡某与被告贺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2月举办婚礼,同年4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一起生活半个月后,被告就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胡某于2023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贺某离婚,并要求贺某返还彩礼8万元。被告认为其与原告胡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意离婚请求,但辩称原告给其彩礼5.6万元,结婚时购买嫁妆花费2.8万元,愿意退还彩礼1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再次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劝解,但原告胡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贺某亦表示二人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就彩礼退还多少存在分歧。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阐明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并结合彩礼所具有社会特征及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等因素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放弃嫁妆并当场返还胡某彩礼2.3万元,双方纠纷得到化解。
  办案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结婚登记时间长,但婚后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彩礼金额相对较大,应酌情予以返还。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彩礼返还协议,应予以尊重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