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执行两起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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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余高奇 杨丹红)3月3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杨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杨波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名罪犯分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省、市检察机关人员依法临场监督。
罪犯1杨勇,男,汉族,42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商洛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杨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杨勇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杨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2杨波,男,羌族,22岁,四川省汶川县人。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商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罪犯杨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杨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杨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商洛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了家属。
罪犯1杨勇,男,汉族,42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商洛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杨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杨勇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杨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2杨波,男,羌族,22岁,四川省汶川县人。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商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罪犯杨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杨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杨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商洛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了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