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文章字数:847
本报讯 (记者 陈 静)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等级标准,近日,市上制定并印发了《商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及收费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细则》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即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市、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细则》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将现行的物业费、电梯费、水电公摊费三个收费项目合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再单独收取。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达不到三级)四个服务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也按照室内、露天场所类别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
《细则》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存在以上情形的,业主有权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缴、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细则》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即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市、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细则》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将现行的物业费、电梯费、水电公摊费三个收费项目合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再单独收取。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达不到三级)四个服务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也按照室内、露天场所类别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
《细则》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存在以上情形的,业主有权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缴、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