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洛市防雷安全工作公告
文章字数:940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精神,避免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单位、维护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防雷设施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对于检测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四)商洛市辖区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来商洛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前应当告知商洛市气象局,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商洛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上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并积极配合当地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
请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防雷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914-2258183、0914-2313129。
商洛市气象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一)全市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单位、维护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防雷设施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对于检测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四)商洛市辖区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来商洛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前应当告知商洛市气象局,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商洛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上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并积极配合当地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
请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防雷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914-2258183、0914-2313129。
商洛市气象局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